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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这种选举的缺陷,主要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缺少选择的余地,容易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指定当选人,不利于发扬民主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选举成为走过场的形式。
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扩展资料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一般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选举人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
采用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打击报复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损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资料来源:人民网:党支部的选举工作-规程与方法
差额选举的差额数如何设置?
匿名投票即无记名投票。主要是为了保护投票人不被报复,所以采用不记名的投票方式,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保护投票人。
匿名投票选人制度不能盲目用,要谨慎选择。一般情况是:匿名投票选人制度的有效性与群体的道德存量总体成正比例。
我国现行选举法坚持六项基本原则:
一、普遍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是相对于限制选举而言。普遍选举原则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选举原则
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即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指的是选举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
五、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
那么差额选举的差额数如何设置?
具体案例:
某村正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这次选举要选出一名村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村委会成员。
经过海选产生了共十名正式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将这十名候选人都作为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某村村委会选举中实行的差额选举在差额数的设置上存在问题。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这里的候选人是指经过海选或者预选产生的正式候选人。
应选人数就是要选出几个人担任村委会成员。
这就是说,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表达选民的意愿,可以使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选出他们最为满意的人,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在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每一个职务的候选人人数都必须多于应选人数,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
举例来说,如果选举村委会成员七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五人,那么主任和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分别为二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应为六人以上,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只笼统规定一个差额数的方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上述事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正是在差额数的设置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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